利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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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储能界了解到,

一、设施农用地的政策解读

1、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设施农用地主要有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两个大类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2、设施农用地不宜占用一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出台后,确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等原则。一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是占用规定趋严,目前设施农用能否占用一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政策不一,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

3、设施农用地的备案要求

(1)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有效期目前各地规定不一,原则上是不超过用地协议年限,部分地区设定了固定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常见问题

1、养殖场的屋顶是否可以建设分布式光伏?

鸡舍、猪舍屋顶以及设施农用地配套设施的建筑物的屋顶可以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但是养殖场及配套建筑物应按照设施农用地的规定办理备案。

附:政府问答

2、在水产养殖坑塘水面上建设“渔光互补”是否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在坑塘水面上无论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均可以建设“渔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此外,如果光伏项目方阵用地涉及林地的,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涉及草地的,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建设前述复合型光伏也不看是否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

3、“农光互补”项目是不是可以占用一般耕地?

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已失效)》(2017.9.25实施,2022.9.25失效,以下简称“8号文”)实施期间,复合型光伏项目方阵用地可以占用耕地,但在前述意见实施后期,已经有地方出台政策收紧了复合型光伏的用地政策,“农光互补”项目严格意义上不得再占用耕地。出台的省级政策文件主要有:

随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2022.10.13实施)规定,“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3.20实施)正式实施后,也明确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对于此前历史遗留问题,前述通知明确了“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三、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风险提示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1、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或超过备案面积建设

在农用地上建设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从事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及时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如拒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的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1]

2、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是否满足光伏项目运营周期

各地光伏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规定不同,部分地区单次备案的期限是5-10年(到期后允许续期)。复合型光伏项目运营周期较长,通常是25年,如设施农用地到期未完成有关的备案续期,需要恢复土地原用途,从而导致项目无法持续运营。因此,复合型光伏项目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在开展建设前需充分评估设施农用地备案续期风险。

本文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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