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储能界了解到,近日,安徽省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实施方案》中明确规模≥5MW/1h的独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发用、用电侧参与中长期交易。场化交易电量按照“顺价模式”结算,不再执行上下浮动政策,尖峰电价政策继续执行。
中长期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燃煤(不含皖电东送机组)发电机组、平价新能源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
其中,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发、用电侧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参与报价。
储能电站应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充电功率暂定为≥5MW,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中长期交易周期主要包括年度、多月、月度(内)等。交易价格实施方案规定如下。
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顺价模式”结算,即电力用户按照“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各时段用电价格,不再执行上下浮动政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他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电力保供平稳有序,尖峰电价政策继续执行。【现行尖峰电价加价标准为:(中长期交易均价+输配电价)*1.843*0.2】。
燃煤发电机组交易价格(不含容量电价)按照“基准价格+上下浮动”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中长期双边合同均价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各时段价格不受20%范围限制;集中交易、日滚动交易各时段价格上下限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高耗能企业(以政府出具的名单为准)与其他用户在市场交易中分开组织,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价格不受上浮限制。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按照公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已开展的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计算。
中长期交易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月结”方式。
偏差电量考核方面,市场经营主体(除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外)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15%~+15%,超出部分偏差电量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10%缴纳偏差考核电费,燃煤发电按经营主体进行偏差考核。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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