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文件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已投运和在建的配建储能。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储能,原则上采取租赁独立储能方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已领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配建储能、涉及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建储能,暂不执行本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配置独立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能够实现对项目充放电电力、电量的独立计量功能。
具备独立的自动发电控制功能(AGC),具备省级调度机构联调测试和远程控制功能,具备调度主站远方控制能力,传送调度主站的实时运行信息满足调度机构实时监视要求。
满足安全及消防规定,配建CO、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 H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报警和防止复燃措施。
设备选型和安装符合《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DL/T448)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并网前完成主要设备、系统的型式试验和整站调试试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已投运的新能源配建储能应通过质监机构现场检验检测,并获得合格的质监报告。
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按照河南省独立储能项目有关规定管理,享受河南省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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